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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无期在通州,三名90后殴打51岁男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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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三名90后在马驹桥殴打51岁男子致后者颅脑损伤死亡,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酒精可以令人兴奋,但也很容易兴奋过度酿成大祸。年6月2日,在马驹桥三街村发生一起治安案件,酒后的马某某和李某某51岁的男子发生口角,二人对男子拳打脚踢。随后二人的朋友程某某又对男子进行拳打脚踢,最终51岁于6月5日死亡。马某某、李某某和程某某均为93年出生。

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,三名90后被判无期徒刑。

被告人情况

被告人马某某,男,年4月出生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3日被羁押,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。

被告人李某某,男,年9月出生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5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7月11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。

被告人程某某,男,年2月出生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3日被羁押,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。

检察院提起公诉

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[]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于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;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、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;证人王某1出庭作证;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到庭发表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

年6月2日0时许,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村XX号门前,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2(男,殁年51岁)发生口角,被告人李某某上前用签状物指向王某2,经他人劝阻,王某2准备离开,马某某继续上前并首先踢王某2一脚,被告人程某某、李某某随即与马某某一起对王某2头颈部、上身等处拳打脚踢。期间,王某2被打倒在地,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继续围踢王某2头面部、上半身等处,其中,李某某、程某某轮流踢踹王某2头面部、上半身等处,程某某用力跺、踹王某2头部多下,马某某又踢王某2头部一下。三名被告人停止殴打后,李某某又两次返回踢踹王某2上半身。被害人王某2于同年6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被害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,造成左侧广泛硬膜下出血形成血肿,致颅脑损伤死亡。

同年6月3日,被告人程某某、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;同年6月5日,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。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。

据证人次某的证言证明,被告人马某某和李某某当晚到次某的住处找次某一起玩,因为当时马某某和李某某都喝酒了,次某迫于无奈跟他俩一起出去了。之后马某某和李某某就在路边瞎闹,当走到马驹桥镇三街村卫生室附近的胡同的时候,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了口角。随后马某某和李某某上前开始对王某2拳打脚踢,次某上前劝架时,被告程某某也来了,并也对王某2拳打脚踢。次某看劝架无果,便回家休息了。

●三人在案发后被抓获●

经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,发现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,通过走访证人高某、李某1,确认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及证人次某身份,根据李某1提供的程某某、次某住在其公寓内居住的信息,民警于年6月3日2时许将程某某抓获。根据程某某、次某提供的另外一嫌疑人马某某信息。年6月3日凌晨,民警在马驹桥镇三街村马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,年6月3日4时00分,将马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
民警经工作,确定李某某身份,将其立为一级临控人员。年6月5日21时许,经预警信息提示,李某某在马驹桥镇美达宾馆办理入住手续,民警到现场后经出示工作证件,于年6月5日22时00分,将李某某刑事传唤至马驹桥派出所。三人均无阻碍、抗拒、逃跑等行为。

法院做出判决

法院认为,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马某某认罪认罚,李某某、程某某当庭均认罪等情节,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。对于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各自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,法院酌予采纳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马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,法院予以采纳。但对于马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马某某的家属有赔偿意愿、对马某某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、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采纳。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。根据被告人马某某、李某某、程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*治权利终身。

二、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*治权利终身。

三、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*治权利终身。

四、在案扣押物品留档备查(详见扣押物品处理清单)。

三人上诉,法院维持原判

随后,马某某、李某某和程某某三人因原判量刑过重的原因向法院提出上诉,但法院认为其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驳回了马某某、李某某和程某某三人的上诉,维持原审判决。

信息来源: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、马驹桥社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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